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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梯使用安全规定10月起施行

近年来,电梯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如何确保电梯运行安全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并自10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的出台回应了市民对电梯安全的重大关切,为深圳电梯使用安全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其中,《若干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创设了电梯质量保修制度;规定电梯困人,3分钟内须响应;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需特别防护等,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政府可以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电梯质保期首次入法

《若干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从特定场所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载荷试验、困人故障应急救援等方面对电梯使用管理人设定了特别义务。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

此外,电梯质保期首次入法。《若干规定》创设了电梯质量保修制度,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销售并在深圳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

为避免电梯困人事件发生后,部分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时出现了互相推责、怠于救援现象,严重影响被困人员救助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并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3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增加电梯乘用人义务条款

对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口岸等公众聚集场所,《若干规定》对电梯在质量和安全性能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对公共交通场所初次安装或者更新的电梯,要求其符合公共交通型产品相关标准;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规定应当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

对于住宅小区普遍面临的电梯维修资金问题,《若干规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通过应急使用程序申请。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政府可以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不文明乘梯成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若干规定》增加了有关电梯乘用人义务的条款,包括不得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利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等等。电梯乘用人违反《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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